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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制度及其解读

2015-03-30 11:00:58 来源:广州市旺香缘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浏览:51
内容提要:  食品添加剂标识是指在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详细内容 :

  一、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制度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标识是指在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制度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或方式。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用香精的标签标识有特殊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用香精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QB/T 4003《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这个标准规定了食用香精标签有关文字、内容的基本要求。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将食用香精按产品包装形式分为“最小单体包装”及“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两者标签要求标识的内容上有所差异。其中——

  “最小单体包装”标签强制要求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分装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警示语“不可直接食用”等内容。对于“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标签,其标识内容较少,只需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等内容。

  另外,《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还规定了食用香精非强制性标识的内容,主要有产品的批号或代号、适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以及为避免用户误解或混淆食用香精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产品名称前或产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

  2011年批准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提出了相关要求。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标签标识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并同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打假,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食品添加剂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出厂销售,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依法依职责予以查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添加剂解读

  专家支持:国家食品质检中心(上海)高工顾宇翔

  叶酸

  叶酸化学名蝶酰谷氨酸,呈淡橙黄色结晶或薄片,约250℃变暗,溶于热的稀盐酸,略溶于乙酸,微溶于甲醇,不溶于乙醇、丁醇、醚、丙酮、氯仿和苯。

  叶酸在空气中稳定,但受紫外光照射即分解失去活力。其在酸性溶液中对热不稳定,在中性和碱性环境中十分稳定,100℃下受热1小时也不会被破坏。

  叶酸天然广泛存在于动植物类食品中,尤以酵母、肝及绿叶蔬菜中含量比较多。

  叶酸是人体在利用糖分和氨基酸时的必要物质,是机体细胞生长和繁殖所必需的物质,也是胎儿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营养素。

  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叶酸的使用量见下表。

  肉桂油

  肉桂油为樟科植物肉桂的干燥枝、叶经水蒸气蒸馏得到的挥发油,为黄色或黄棕色的澄清液体;有肉桂的特异香气,味甜、辛,露置空气中或存放日久,色渐变深,质渐浓稠。肉桂油在乙醇或冰醋酸中易溶。

  肉桂油是重要的食用香料之一,具有浓郁的香味,广泛运用在各种需要增香的食品中,目前尚未有研究证实其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明显损害。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中国肉桂油可作为食品用天然香料使用。

  麦芽酚

  麦芽酚为白色晶状粉末,具有焦奶油硬糖的特殊香气,稀溶液具有草莓样芳香味道。1克麦芽酚可溶于约80毫升水、21毫升乙醇、81毫升甘油或28毫升丙二醇。

  麦芽酚是一种广谱的香味增效剂,具有增香、固香、增甜的作用,可配制食用香精、化妆品香精等,广泛用于食品、饮料、酿酒、化妆品、制药等行业,目前尚未有研究证实其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明显损害。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麦芽酚可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使用。

  月桂酸

  月桂酸为白色针状晶体,微有月桂油香味,不溶于水,可溶于甲醇、乙醚、氯仿等有机溶剂,微溶于丙酮和石油醚。月桂酸在常温常压下稳定。

  月桂酸是重要的食用香料之一,具有浓郁的香味,广泛运用在各种需要增香的食品中。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月桂酸可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使用,并可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中的脱皮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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